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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道案例题

关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道案例题

  关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道案例题~~~求解~~~谢谢大家哦~~案例一 甲厂是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定点厂家。甲厂自50年代末起,即承接某市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订货,生产A产品供应国际市场,并于同时将A产品商标在国外注册。60年代初,因A产品信誉上升,销售剧增,订货数量较大,甲厂自感无力完成,便邀乙厂共同生产该产品。
  此后,甲、乙两厂一直共同生产A产品至今。由于该产品在国外畅销,且受国内客户欢迎,甲、乙两厂均各自安排生产一部分产品供应国内市场,此外,一些小厂家也纷纷生产一些注明A产品字样的产品供应市场。 数月前,乙厂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声明,在声明中,乙厂称:A产品系乙厂的专有产品,A产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近来发现一些厂家使用A产品商标生产产品,为维护A产品商标的信誉和乙厂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未经乙厂同意的厂家今后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欲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于3个月内前来乙厂协商,并与乙厂签订协议,支付费用。甲厂看到乙厂的声明后,十分不满,认为A产品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虽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但已生产30余年,现乙厂要求包括甲厂在内的其他厂家未经乙厂同意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显然是侵犯了甲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应将声明收回,甲厂使用A产品商标不必经乙厂同意。
  但乙厂表示,A产品虽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且生产历史较长,但一则甲厂一直未将该产品商标在国内注册,二则乙厂自承接A产品生产任务后,也已生产近30年,而且年产量在近20年间均较甲厂大,且对A产品的质量有所改进,使该产品成为名牌产品,长盛不衰。因此,为保护名牌产品的信誉和质量,维护乙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将A产品商标注册,禁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是完全正常的合法的。
   请问:1、乙厂是否有权在声明中禁止他人未经乙厂同意擅自使用A产品的商标?如甲厂不经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属于什么行为?乙厂应当怎么办?2、甲厂如按乙厂的要求,与乙厂协商并获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办理什么手续?甲、乙厂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案例二 四川省某县第一百货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公司决定采取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商品。
  经研究决定,按以下规定开奖:凡购买百货公司的商品额达到100元即有兑奖机会。奖品如下:一、特等奖1名,夏利车一部;二、1等奖1名,二室一厅住房一套:三、2等奖1名,一室一厅住房一套;四、3等奖1名,松下摄像机和电视机各一台;五、4等奖2名,金长城电脑一台;六、5等奖2名,组合音响一套;七、6等奖2名,冰箱一台;八、7等奖3名,VCD一台;九、8等奖5名,山地车一辆;十、9等奖5名,抽油烟机一台。
  另外规定,兑奖的解释权属于百货公司。开奖后的第二天即有人中了3等奖,一下子轰动了整个县城。吸引了许多消费者。百货公司的销售额日增,有一天创纪录地销售了100万元。但自开始到结束也没有出现特等、一、二等奖。后有人告到监督部门,经查明,该百货公司根本未设特等奖和一、二等奖,是一场骗局。
  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该百货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请问:1、何谓“不正当竞争”?2、该百货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说明理由。3、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是何部门?5、本案中对该百货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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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你这个题的多个题目,其实已经可以看出出题人的倾向了。 即乙方拥有商标专用权。 1)乙方有权,作为商标注册人 2)甲方虽然使用,但大部分在国外使用,并没在国内使用或注册 因此,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和先用权 (当然,这个是题目,实际的案子另一回事。
    甲方可以其在中国国内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力为由,撤销乙方商标或加为共有)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需要备案且甲方要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具体的权利义务看商标法及细则)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 1)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 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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