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化妆品电商平台要配备质量安全负责人

今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表示,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截自药监局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和监督管理四章。

在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方面,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

《办法》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方面,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相关信息,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进行核对。此外,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办法》提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未依法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在监督管理方面,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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