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2人被追刑责,11名公职人员被查处

本文转自【中国消防】;

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事故调查报告,其中违法转包问题触目惊心。事故发生后,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1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事故回顾

2022年7月17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过程中,1人硫化氢中毒,后又有2人下井施救,相继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前往施救,不幸的是,三人被救出后经现场 120 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

存在的违法转包等问题

1. 港德公司:将污水联通工程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含2年质保)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没有安装可供取、放水泵的导轨,造成后期检修维护工作需要作业人员进入泵站水泵间内开展工作;未制定井下作业等危险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井下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 隆盛公司:未按照《津南区南部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北闸口镇美丽乡村建设新建项目污水联通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检查施工人员资格情况,未发现港德公司将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未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问题。

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

高危行业领域

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展开全文

危害极大

以身试法

将严肃查处

01

层层转包 13人获刑

2020年10月8日,广东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经查,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设工程招标,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中标,以黄某某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虚设项目部、任命被告人黄某某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但黄某某未实际到岗履职。余某某作为该建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督查该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生产情况。中标后,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某某将工程的施工项目非法转包给苏某某、叶某阳,随后苏某某又将该施工项目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某,并约定由杨某某支付挂靠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杨某某聘请朱某某为技术负责人兼施工员、丘某某为项目施工安全员、叶某钦为测量员兼施工员。丘某某、叶某钦均无相应资质。此外,杨某某还将木工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郑某某。

>>>法院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叶某阳、李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丘某某、叶某钦、郑某某、黄某某、田某、彭某某、林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

02

违法分包 事后造假

2021年10月21日,辽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一家烧烤店发生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最终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49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万元。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大连建工公司允许他人,使用该公司资质承揽管网改造工程、在已发现现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下没有立即督查整改,且事发后组织编造项目管理虚假资料;沈阳燃气公司违规组织工程项目评标,安全生产履职及现场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

>>>责任认定及处理:根据事故追责处理建议,对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和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对大连建工公司法人及相关责任人、沈阳燃气公司工程管理员、并网管理员及现场施工人员等10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大连建工公司法人李某、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宇等6人给予行政处罚。针对查明的属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所暴露的问题,对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局长石某、和平区政府区长张某等32名人员名单及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

明确要求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

和挂靠资质行为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如何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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