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汇百乐商贸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平市监处罚〔2023〕76号

关于北京汇百乐商贸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平市监处罚〔2023〕76号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汇百乐商贸中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平市监处罚〔2023〕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汇百乐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7MA7D4XRK93

工商注册号

110117604299146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陈**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43号天成开元平谷市场世纪隆商业中心1层130号,主要销售各种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45平方米。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从聚鑫晟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购进“炫迈口香糖”36盒,进货价为6元/盒,总进货价格为216元。上述口香糖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5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零售价格为9.9元/盒。当事人在2023年03月02日销售出上述口香糖1盒,已经超过保质期,货架剩余15盒,已经超过保质期。截至2023年03月03日被执法人员查处时,上述口香糖已经超过保质期96天。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为9.9元,货值金额为158.4元。 2023年03月0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所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当事人建立了食品销售记录和理货记录,建立了临期商品销售专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食杂店备案卡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当事人理货记录、销售记录、临期食品专区等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解成功截屏;进货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9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58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3

处罚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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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25 08:20:00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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