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存银行被人转走,是内外勾结,还是装傻充愣?谁该负责?

我的3000万真金白银是存在你们银行的。我怎样才能转移它?谁偷了我的钱...

在辽宁沉阳,朱某经朋友介绍知道银行有存款业务。只要在银行存入3000万,三个月后除了利息,还可以当场领到240万元的红包。

面对这种巨大的诱惑,朱某与好友崔某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将3000万存入新开的银行卡。

随后,朱某在崔某的陪同下,前往该银行的另一家分行。按照事先的安排,他说要查余额和打印存折,并把存折、银行卡和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王某。

但这王某也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办理业务时,他不小心将3000万元的存款压在了存折上。

由于这种操作违反了银行的规定,他用崔某预填的付款凭证、朱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办理了转账事宜。

期间,朱某按照柜台机器的要求输入了密码,王某就用这种方式从朱某的账户上又转了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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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全程有崔某陪同,朱某在过程中只输入了几次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也只是说他输错了,需要朱某配合完成才能行动。

手术后,王某打印了存款余额3000万元的存折和银行卡,并将身份证退还给存款人朱某,存款当天朱某收到了240万元的红包。

三个月过去了,朱某打算去银行把这3000万元转到其他银行。但是,我从银行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我的账户里并没有3000万元的存款。

朱某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决定报警。

警方经调查发现,崔某与银行员工王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伪造存折,骗取朱某3000万元。已经涉嫌诈骗,对崔某和银行员工王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但朱某的损失并未追回,银行拒绝支付3000万保证金。

于是朱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3000万的存款和利息。

朱某的理由是:他通过朋友的介绍知道银行正在进行招聘活动,所以他从外地来到沉阳,将自己的3000万存入银行。事实是他自己存的,而且也在银行存折里,所以他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其存款安全,也有义务兑现这3000万的存款和利息。

而当他去银行的另一家分行办理调查事宜时,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不法分子盗取了他银行卡上的余额。银行应该对此负责,属于银行的管理。它不会影响您与银行的存款和储蓄关系,也不会影响您的提款请求。

银行给出的理由是:朱某在银行存入了3000万元,但他也在另一家银行网点输入了转账密码。如果他想查余额,他可以到存款银行的ATM上查,或者让柜台工作人员出具收据,然后再去另一家银行分行查东西,这是不合理的。

作为商人,朱某经常和银行打交道。存款当天,他收到银行外寄来的240万元红包。这个事件本身就有问题。银行规定严格,禁止给存款人提供240万元的贴息是不合理的。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只与朱某有借款关系,自己与朱某协商贷款,并承诺高额利息。朱某输入密码给犯罪嫌疑人转账时,当时朱某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银行认为朱某与银行没有存款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虽然朱某在银行存入了3000万元,但朱某与银行存款之间的关系是短暂的。同日,朱某通过其他银行向崔某贷款3000万元。当时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关系并不存在,而是与崔某等人建立了贷款关系。

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朱某知道银行不允许非法贴息,240万元也没有被银行支付。此外,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被告人均称涉案资金系朱某借给被告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朱某的3000万元与银行存款有任何关系。

总之,一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朱某承担。朱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决仍然是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还需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

案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有网友认为,朱某和崔某肯定讨论过此事。朱某只知道崔某等人无力偿还贷款,便想敲诈银行,让银行代为还债。作为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朱某不可能不知道其他银行网点的操作流程,240万的红包显然太高了。

也有网友认为,这很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勾结外人蓄意诈骗。他们抓住了朱某的贪心,才成功骗取了300万元。

也有网友认为,一审判决的诉讼费高达20万元,朱某已经再次上诉,要求承担诉讼费。朱某这次不傻,肯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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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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