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法》苏洵 阅读答案

阅读下面文言文,完成6-10题。(18分)

议法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1】之圣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民被其风化,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至于汉、唐,其教化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为仁义。唐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

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比闾【2】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者,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蒙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所以自尊也,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3】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

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明者邪,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邪,流而不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

今也贵人近戚皆赎,而疑罪不与,莫若皆重赎。彼贵人虽号为富强,苟数犯法而数重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

(取材于《苏洵集》)

注释:【1】三代:夏商周三朝。【2】比闾:乡里。【3】大辟:死刑,古代五刑之一。

6.下列对句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然要其终 要:总括

B.然而狱讼常病多 狱:案件

C.必困之而后人惩焉 惩:惩处

D.虽或非其辜 辜:罪责

7.下列各组语句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都相同的一组是(3分)

A.以求避法律之所禁 其何以为治

B.而一于法律 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

C.比闾小吏奉之以公 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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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则大臣蒙耻而朝廷轻 则法虽不刑

8.下列对文中语句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

改变了一些条目,保留了它的基本内容

B.必痛之而后人畏焉

一定要痛恨有罪者并使后世之人畏惧

C.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

这些都不可用制裁真正杀人者的法律定罪

D.而疑罪不与

而证据不足的疑犯却不在赎罪之列

9.根据文意,下列理解和推断,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夏商周三代教化突出,虽有法却可不用,说明仁义廉耻是其立法的价值内核。

B.唐代的法令细致明晰,所以虽然法律没有施行,也能使百姓尽力奉行仁义。

C.宋代虽然沿袭唐代法令,但官吏偏私,法有漏洞,致使违法事件常有发生。

D.古代对疑罪者施以减罪之律和现代的“疑罪从无”,都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10. 苏洵主张“莫若皆重赎”,请结合第三、四段内容概述其提出这一主张的依据,并对这一主张作简要评价。(6分)

6.(3分)C(惩:戒惧,惧怕。)

7.(3分)D(D.连词,那么; A.连词,表目的/介,用; B.介词,引出动作对象/介词,表被动;C.助词,取独/代词,它。)

8.(3分)B(一定要使受刑的人痛苦,然后人们才会畏惧。)

9.(3分)B(“没有施行”错。)

10.(6分)

第一问答案要点:(4分)

(1)“轻赎之法”对犯罪的富贵者打击力度有限,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1分),甚至变相引发奸恶(1分)。

(2)“减罪之律”使无辜者因不能自我辩白清楚而获酷刑,使有罪者因无证据而免死(1分);导致量刑轻重失实(1分)。

【评分标准】学生从“轻赎”和“减罪”有害的角度概述依据,共4分。每个方面2分,各两个要点,每点1分;若从尾段重赎有益的角度答题,酌情处理。

第二问参考角度 :(2分)

(1)立足于历史,认同苏洵主张。如:重赎有助于打击权贵肆意违法的嚣张气焰,能够使“罪疑者”中真正的罪犯受到严惩,也能使“罪疑者”中的无辜者免遭杀头,所以“重赎”能够发挥法律的作用。

(2)立足于现实,不认同苏洵主张。如:权贵虽然因重赎而付出了惨重代价,但也获得了免罪的特权;而无钱的疑罪者,依然会被判有罪,所以,重赎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起不到法律应有的作用。

(3)将以上二者结合,通过比较,辨证地评判。如:从苏洵的时代局限性角度谈重赎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再从现代法制观的角度谈重赎的局限性。

【评分标准】共2分。三个角度,任写一个,言之成理、自圆其说,即可给分。

附录:文言文译文

古代用仁义实施法律,后世靠法律实施仁义。夏、商、周三代的圣王,他们推行教化的根本是从学校开始,然后逐渐扩展到整个天下,而表现在礼乐制度的实行。下面的百姓受到礼乐感化,致力于施行仁义,以求回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他们的法律虽然没有实施,但法律所规定的禁令在百姓中也不是没有得到执行。后来到了汉代、唐代,那时的教化已不能够感动百姓,于是统一实施法律,所以那时的百姓害怕法律制裁到自己身上,也有时互相勉励奉行仁义。唐代制定《刑统》,罪责细分轻重,辨析明白,加上奉行仁义,没有什么偏袒不正。但这样的法律不能首先使百姓致力于行仁义,不能使它所规定的禁令像夏、商、周三代时那样,虽然不曾实施却自然得到执行。然而概括它的最终结果,也还能够使百姓尽力奉行仁义。而它之所以比不上三代,是有原因的,那是施政的过错而非法律的过错。

因此,宋据有天下后,沿袭汉、唐法律,改变了一些条目,保留了它的基本内容。地方小吏若奉公执法,老奸大猾就要束手请死,丝毫不会遗漏。然而事实上常常忧虑讼案太多,又往往担心盗贼甚众,这也是有原因的,那就是法律公正无私而官吏偏私不正。何况法律规定的条款中又不能没有一点漏洞,这靠什么能治理得好呢?

当今皇帝的子弟,以及卿大夫和他们的子弟,都是皇帝认为优秀特异的人。他们当中有人犯了罪,如果让他们与贱民一同受笞刑,一同被杀戮,那么大臣将蒙受耻辱,朝廷也会受到轻视,所以有用金赎罪的规定,这是用来使人保持自尊的,不是用来帮助罪人的。施刑一定要使受刑的人疼痛,然后人们才会畏惧;出钱赎罪虽不能使人疼痛,但一定要使受罚的人穷困,然后人们才会惧怕。而现在,大辟这种死罪,缴纳一石之金就可赦免。显贵和皇亲国戚这样的人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再说不受笞刑,不被处死,他们已经是万幸了,而用金赎罪又如此轻松,这是引发奸恶啊!

犯罪行为本来就有怀疑,如果有人被诬告杀人,他自己却又不能辩白清楚;有人的确杀了人,但官吏却不能用事实来折服他,这些都不可用制裁真正杀人者的法律定罪。因此有减罪的法律规定,应当判死刑的改判流放。假使他是属于自己不能辩白的人呢,去掉死刑而改判流放,这刑罚已够残酷了;假使他是的确杀了人的呢,判为流放而不受死刑,这刑罚又够宽松了。这是量刑失实的弊病啊!

如今显贵和皇亲国戚都可用金钱赎罪,而证据不足的疑犯却不在赎罪之列,不如都实行重赎的做法。那些显贵虽然号称富强,若屡次犯法而屡次受困于沉重的赎金,那他们也不能不畏惧法律而收敛恶行。那些罪行有疑问的,虽然有的确属无辜,但刑法也不至于使他们的肌体受到摧残;如果他真有罪,那么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刑处,但他们也一定被沉重的赎金压得困穷不堪。使真正有罪的人不免于困穷,而无辜的人不至于受到笞刑和杀戮,如此可谓一举而两利。这是智者应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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