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0年!潘锋受贿案今日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7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潘锋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潘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潘锋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潘锋利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局长、兴宾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严某、陈某夸等14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谭某红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839.5万元,此外,有75.5万元未能实际收受。

2022年2月,潘锋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合山法院认为

被告人潘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潘锋在受贿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全部得逞,其中839.5万元是犯罪既遂,75.5万元是犯罪未遂,未遂部分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锋在兴宾区义教均衡项目中收受的500万元系共同受贿,该部分系被告人主动提起犯意,组织谋划受贿方式、方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锋在兴宾区义教均衡项目中收受的50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潘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潘锋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文:潘晓丹、程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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