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刷单”刷出罚单又获刑,给“刷单炒信”敲响警钟

在崇尚“流量为王”的今天,通过刷单能够“增加”商品销量,提升后台销售数据,优化搜索引擎排名权重,让买家更容易搜索到商家的产品,进而吸引更多消费者的购买。而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刷好评服务的案件,则给这些“刷单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林某和吴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与杨某、尚某等9人成立工作室,在余姚某商业大厦等地开展网络刷单业务。其中,林某、吴某负责出面联系平台商户、拓展刷单业务,杨某、尚某等人负责管理、整理账务等。

在接到商户“订单”后,林某和吴某会组建一个聊天群,商家将店铺的需求和刷单数、货品链接等发在群内,之后由杨某、尚某等人分配任务、联系“刷手”在客户商铺虚假购买商品、刷图晒好评等。“刷手”则在购买指定商品、发布好评以后,获取相应佣金。

据了解,该团伙的刷单数量每天有几百到近千不等,平均每单可获利4元至8元。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吴某等人组织刷单的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3.51亿余元,非法获利合计2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吴某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9万元至3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林某、吴某违法所得2100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购物的不断发展,“刷单”日益呈现出组织化特点。现实中,“刷单”行为在影响普通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其他类似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严重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商家,“刷单”是违法行为,诚信规范经营才是企业长远之道。急功近利,利用“刷单”等不法手段最终损害的只会是自己的商誉,也有可能涉嫌诈骗、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透视社综合人民法院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报道

责编:李煦

制作:李旭颖校对:肖希

审核:龚紫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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