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物业费,禁用门禁卡,可以吗?

原告张某系海门某小区业主,但长居外地。2017年7月起,南通某物业公司负责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9月,张某发现其因欠缴物业费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诉讼至海门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其对电梯及门禁系统的使用。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与欠费业主理性沟通,或循司法途径解决,不应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使其不能正常进入单元门、不能正常使用电梯门禁系统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缴物业费。该案中,张某虽欠缴物业费,但对门禁系统仍有权使用。物业公司对张某欠缴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在经承办法官依法释明后,物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即主动恢复了张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需要说明的是,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是针对大多数业主而言的,某一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保、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及公用设施的维护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物业服务人按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后,业主负有如期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因物业费的缴纳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催缴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物业公司为了快速、有效地收缴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若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希望物业公司和业主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均需具有契约精神,发生纠纷后理性维权,以利于和谐社区的积极共建。(张玉梅)

编辑:李小环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