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修订))

本文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修订)
  • 【完整版】2019年新公司注册流程!
  • 公司注册时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 美团外卖取名字必须和营业执照名字相同么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 公司注册名称可以相同吗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修订)
  • 2019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完整版】2019年新公司注册流程!

 创业,创业者需要面对的难题是怎么去注册一家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注册下来之后紧接着要去做税务上的核税,那么问题又来了,核税怎么操作,又需要什么资料。虽然各地政府部门多年来一直在努力简政放权,简化群众办事流程,但是企业注册仍然是个繁琐的事情。韧启我知道你们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忧,所以,韧启我不负众望为大家准备了这期推送。
一、确定公司形式

公司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

1、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对于初创企业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适合的企业类型。

2、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适用于股东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企业,流程相对内资公司更复杂,监管更严格。

5、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确定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需要进行核准,由于可能存在重名,建议准备3-5个以进行公司名称核准。公司名称一般有以下3种常见的形式,不同形式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注册时任选其一即可: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何查名:

1.同行业的公司字号不能同名同音。

2.上海核名是 两两查名, 即两个以上字号时要拆开分别查名,如果其中一个不能用,那么整个字号都不能用。

列如:

1)“ ABC ”查名,先查“AB”,再查“BC”,再查“AC”,如果其中一个不能用,那么“ABC”这个字号就不能用。

2 ) “ ABCD ”查名,先查“AB”,再查“AC”,再查“AD”,再查“BC”,再查“BD”,再查“AD”,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不能用,那么“ABCD”这个字号就不能用。

上海起名注意事项:

1.建议起名时尽量选用两个字,减少查名时间,增加通过率。

2.建议不要起大众化,通俗化,常见的名字,要起有个性,有特点的名字,增加通过率。

三、确定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如果涉及行业准入的经营范围,应办理该行业的准入许可。

四、注册需要资料

1. 投资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拍照

2. 企业名称5-10个(两个字的,不要大众化的)

3. 经营范围

4. 投资人的实名制手机号码

五、注册公司流程
以上就是上海韧启我为大家讲解的相关内容,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我们不仅专业代办上海公司注册,更关注您公司在成立之后的运营与维护。公司注册完成后,每年需要年审、做账、审计、报税、项目申请审批等,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完善的专业服务,保证您没有后顾之忧!

公司注册时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美团外卖取名字必须和营业执照名字相同么

可以上美团外卖,需要注意的是,营业执照名称和店招牌可以不同,但不能完全不一致。例如营业执照叫:南山路财源滚滚饺子店,店招牌叫:财源滚滚饺子店。适当简化的名称是可以使用的。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扩展资料:
1.商家入驻美团外卖需要什么条件商家有一定的经济头脑,个人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长期加入美团外卖的打算;
2.商家能够认同美团外卖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能够按照美团外卖总部的要求办事,且能时刻维护美团外卖的公众形象;
3.商家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且有一定的团队组建能力以及实体店管理能力;
4.入驻美团外卖的商家有自己的线下实体店,且店铺经营状况良好,配置了与店铺规模相匹配的外卖配送人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外卖送到每一位顾客的手上、有实体门店:
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前,需有线下实体店铺;
二、有经营资质:
申请开店过程中需要您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特许证件等;
三、满足品类范围:
美团外卖暂时截止到2019年3月16日为止只支持餐饮美食、甜品饮品、鲜花绿植、生活超市、生鲜果蔬经营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册名称可以相同吗

公司注册名称不可以相同。

公司名称代表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技术水平,一经核准登记,公司即取得对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扩展资料:

公司企业名称的选取要求:

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 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2019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

  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一)全国性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全省性企业;

  (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八条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国家”、“中华”字样的,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中使用“海南”字样的,应当由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集团公司的组织章程必须由其成员企业共同签章。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资产类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源;

  (四)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

  (五)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经营期限;

  (六)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分支机构状况;

  (十二)终止程序。

  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组织章程除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载明各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即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设立企业法人,由投资者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成立后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在企业住所地银行设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企业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并应当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注入;最后一期出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注入。

  投资者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不得经营法律禁止的行业或者项目。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经营下列行业或者项目,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一)涉及国家需要垄断、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业或者项目;

  (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专项审批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者项目。

  前款(一)、(二)项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和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第十五条所列行业或者项目的,有关部门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更变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转让注册资本的,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修改组织章程,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修改内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或者董事会决议及修改的章程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的,还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三)转让注册资本的,提交转让合同及有关文件;

  (四)涉及合资、合作、联营合同或者协议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者协议。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自行终止、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提交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纳税;

  (三)监督企业法人遵守法律、法规;

  (四)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履行义务;

  (五)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

  (六)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法人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凡跨年度办理年检的企业法人,按自动注销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年更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定期就企业法人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原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毁。

  第二十八条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企业法人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发给批准证书、文件或者许可证,超过规定期限,登记主管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拒绝发给批准证书、文件或者许可证,又不予以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擅自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业或者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年检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注入注册资本的;

  (五)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营业执照正副本的;

  (七)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八)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查处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企业法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行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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