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合同范本有哪些)

本文目录

  • 买卖合同范本有哪些
  •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 商品房购房合同怎么写
  • 购买商品房的购销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 简单购房合同范本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买房必看!南宁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发布

买卖合同范本有哪些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三、质量要求;四、包装方式;五、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六、检验标准、时间、方法。七、结算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十、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具体的范文模板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空格空行别留白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2、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并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示范文本〔〕中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不容忽视“当事人”
  在合同条款之前,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此很多购房人都不太重视,事后遇到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购房人签合同前首先要确定在合同上填写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是否一致,上网查一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企业资质证书号的真伪,不要接受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将自己的名字代替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填写在出卖人栏目中。避免已出现过的购房人付了钱,房地产商却说没收到钱而不肯交房的案件再次重演。
  如果房地产商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产商委托的权限范围,要求他们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后面添全所有内容,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有权代表房地产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最好要求把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购房人在合同中被称作买受人,购房人在填写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虽然合同备案前,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可自行商议更改,但碰上销售代理嫌麻烦,以房地产商不同意为理由拒绝修改,购房人也没有什么好招可以对付。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同样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购房人如果是贷款买房,银行手续一开始办理,房地产商通常都不愿意配合购房人更名,就算购房人已拿到房产证,由于牵扯抵押委托,即使购房人愿意花钱,办理过户也不是很容易。
  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是国内人通常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写谁名无所谓。但由于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仅写一方名字,将来可能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国土房管局去年11月曾发过一个1024号通知,通知中说:“夫妻、父(母)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此提醒购房人应注意到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第二篇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中有一条:“记载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合同上还是把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写上更保险一些。
  目前,也有不少人由于担心今后会征收遗产税而用子女名字买房的,这在国际上并不常见,虽然我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存在着差异,但如果用发展的眼光看,这种做法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和不利,孰重孰轻,还望购房人三思而后行。
  分清大产权、小产权
  合同第一条首先表述的是购房人要购买房屋的建设依据,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反映了房屋所在小区的土地占有面积、使用年限和使用性质,而且也能反映出房屋的产权情况和使用性质。
  我们购房人经常听到的容积率即是指小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该小区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面积之比,我国目前土地出让金按容积率缴纳,容积率反映了房屋的建筑密度,直接影响购房人居住的舒适度,同时决定了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购房人不应忽视。
  房屋用途是由土地用途决定的,购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商所宣传的房屋用途,将来房屋交付使用后,国家关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定将会使一些不注意土地用途买房的人陷入尴尬。
  土地使用年限影响着购房人的买房成本,虽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通常不会收回土地,但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则是无可避免的。
  北京目前的商品房已取消“内销房”和“外销房”之分、“内销外租房”也不复存在,外地人买房的限制也已取消,但市场上在销售的新房并非统一成了一种形式,购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商说的什么“大产权”和“小产权”,而应通过和房地产商约定合同第一条,了解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取得,确认自己所买房屋的性质。
  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种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二手房、集资建房、房改售房、回迁房不在笔者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可以使用标准合同,也可使用其他合同。
  最近笔者又听到网友介绍:现在有些开发商将项目的尾盘不再出售产权,而是出售使用权。买这种房比买同类产权房便宜,但购房人还要每月按政府规定的公房出租价格交纳房租(现在是3元/平方米)业内管这种房也叫小产权房。对这种情况,笔者提醒购房者买这种房只是买了使用权,完全谈不到产权,当然这种合同和商品房的标准合同也没什么关系了。
  因此购房人签合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应该三选一,不能糊里糊涂都保留。如果一个都选不出来,就要考虑一下自己买的房将来是否根本不会得到国家发的房产证。
  “现定名”“暂定名”非真名
  购房人还要注意该条〖现定名〗和〖暂定名〗也要二选一,并在其后面空格处填写预售许可证上反映出的项目名称。房地产商为了项目促销,经常会给自己开发的项目冠以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名字,购房人千万不要凭喜欢某个名字而决定买某个项目,因为房地产商宣传的名字,政府不是一定要同意的。如果政府不同意,购房人以名字不对要求房地产商退房或赔偿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购房人买房时应该知道该项目政府批准的名字。到目前为止,对房地产买卖,笔者还没听说有知错买错可以作为打假案处理的。
  “五证”最好看“正本”
  前面所讲《土地使用证》和合同第二条提及的《预售许可证》加上本条提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本合同未提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是通常媒体宣传的《五证》。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第一条相关位置填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施工许可证号”,在后面的空白栏填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等其它项目建设依据。
  购房人看“五证”最好能够要求看“正本”,留意一下《土地许可证》上有没有注明土地已抵押给银行。如果土地抵押了,购房人应和房地产商就解除抵押的时间进行约定,明确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商如果不能解除抵押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购房合同怎么写

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验证开发商的五证。这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应该公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签的合同有出入,一定要问清,特别是其中关于面积变化的约定。第三,在签订合同前约定缴纳房款或者首付款、代收契税、维修基金、委托公证费,这些都是合理的费用。契税和维修金多退少补。合同公证费建议缴纳。

第四,签订合同时要核实房号、名字、身份证号是否无误,空白处都要划掉。

第五,签订合同时,最好合同上有甲方处和骑缝处都要开发商的公章,防止开发商偷换合同内容。注意交工标准,尽量把开发商的承诺写进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购买商品房的购销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商品房基本状况,包括出卖人出售房屋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简单购房合同范本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四点:
1、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购房人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这种权利的约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空格处可填写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而不是开发商单方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可轻易填写或草率约定;
3、不可轻易同意开发商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内容;
4、如果必须填写“自行约定”内容或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有关条款内容,建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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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 房产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条第 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 )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为了鼓励购买商铺业主自主经营,出卖人特施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购买本项目商铺的业主在使用所购商铺经营一年后(以业主办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的第一个月15日获得开发商给予的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创业基金奖励。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三年后,业主可以将商铺返租给开发商使用1年,届时开发商将一次性支付买受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

  第三条、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潜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售房源进行价格调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3

   一、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合同约定房价款不包含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电视系统开通费等,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也作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网线架设干扰等事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

  3、买受人所购买的 ,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朝向、结构、布局等情况及在整栋中的位置图在附件一中已列出)出卖人无需对房号变更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对买卖合同第五条(抵押情况)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但出卖人不得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的办理日期。

   三、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以银行汇兑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付款。

  2、逾期在30日(含第30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实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理该房屋。 出卖人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

  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买受人在出卖人宽限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和违约金全款的,出卖人仍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无论买受人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均按前述约定执行。

   四、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二、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

  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xxxxxxxxxx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xxxxxxxx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xxxxxxxxxxxxxxx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x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维修专项资金xxxxxx元/月㎡(建筑面积),计xxxxxxx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xxxxxxxx元/㎡(建筑面积),计xxxxxx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xxxxx区xxxxx幢xxxxxx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注: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 成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买房必看!南宁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发布

凤凰网房产讯 3月31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启用2022版《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南住建〔2022〕188号》,2022版南宁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来了。

以下内容来源为“南宁住建”官方微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履行商品房交易管理职责,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积极倡导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并实行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4月15日起,启用2022版《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网签备案的旧版合同仍有效。

扫一扫获取《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2版本

扫一扫获取《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022版本

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

消费者该如何“避坑”

并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旧版又有哪些不同?

南宁住建为你一一划重点!

01

首页新增“特别告知”

别稀里糊涂就入手

想必很多人买房时,看到合同里的条文已经一脸懵懂,很容易被开发商牵着走,直到出现问题了才后知后觉发现合同里中有很多重要细节没注意到。为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新增“特别告知”。

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买受人按本合同约定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它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中首付款应通过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生成的缴款单进行缴存)。

该条还特别指出:首付款应通过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生成的缴款单进行缴存,买受人发现转款帐户信息与指定的监管帐户信息不一致,有权拒绝付款。

02

再次强调预售资金监管

用于工程建设

在合同正文的第三章第七条中也明确强调: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贷款方式付款的,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同时,该条要求将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预售监管账户相关信息也写入合同之中,更大限度地避免开发商“拆东墙补西墙”出现楼盘延期交付甚至是交付遥遥无期,进一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03

办理网签备案有时限

签订合同后不得超过30天

为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房多卖”的现象,南宁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第八章第十八条中作出了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出卖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不能超过30日)登录南宁市房屋交易监管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04

不动产证办理方式

新增办理不动产证时限

买房最关心不动产证何时办理,毕竟有证在手住得才能安心!为保障买受人合法合规取得不动产权证,解决“办证难”的问题。

合同增加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和时限要求: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出卖人代办不动产权证书或是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给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须交纳的登记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05

细化交付标准

保障房屋质量

买房子本来应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如果个别楼盘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交付标准就交房,是不是会影响您的心情。

南宁新版购房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需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交付时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排水管网连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及实现一户一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连接。如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开发商安装了一户一表后不一定交给供水企业管理。为避免开发商或物业捆绑缴费,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有效规范物业乱收费情况,保障业主权益!

06

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小区到底好不好,物业方面也是众多购房者和业主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新版合同正文第九章第二十条要求明确写出前期物业合同起止时间,并指出: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这既是鞭策,也是激励,只有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服务力,赢得业主的认可,才能合作共建美好家园。

07

增加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

也可网签备案

增加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可进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情况。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情况下,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该商品房预售/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如实告知房屋状况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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