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事小失节事大(晾晒的香肠连续被偷,老人在香肠里下毒,毒死了小偷,违法吗)

本文目录

  • 晾晒的香肠连续被偷,老人在香肠里下毒,毒死了小偷,违法吗
  • 尤三姐因为柳湘莲悔婚而自杀,为了一个男人,值得吗
  • 水浒传林冲娘子被关了很长时间真的没有出轨吗
  • 蒲松龄有何神奇的故事
  • 为什么《笑傲江湖》里林平之的父亲不学辟邪剑谱,而是在快被害死时才告诉儿子有这个遗物
  • 如何看待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
  • 如何看待“父在不留须,母在不庆生”的这样一个传统规矩
  •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真的是女性的贞节牌坊吗

晾晒的香肠连续被偷,老人在香肠里下毒,毒死了小偷,违法吗

“我晾晒的香肠,三番两次被偷,这不是暗偷,简直是明抢,是欺负我老头子,我已忍无可忍了!”

农村老人晾晒的香肠接连被偷,老人一怒之下在香肠里投毒,毒死了偷拿香肠的村民,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想要知道为什么,请继续往下看,周律师为你答疑释惑,免费解答。

一、“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是现代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法治思维中,生命权是大于财产权的。

在我国,古人一直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他们把名节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宁愿饿死,也不能偷盗,失去名节,这种气节,在特定的历史环境里,有其合理性,值得推崇。

但是,这种思想,与现代“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的法治思维,是相悖的。

任何时候,财产权,在人类的生命健康面前,都不能相提并论。

因几根香肠就要人命,明显不合法。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动用私刑和个人复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治社会中,严格禁止动用私刑和个人复仇。

小偷违法犯罪了,自有法律惩罚他,其他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其动用私刑,擅自复仇。

小偷多次盗窃老人香肠,其行为固然可恨,但是,如何惩罚,那是法律的事,私自泄愤报复,下毒,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三、老人为报复小偷,在香肠里下毒的行为,除了对小偷本人外,还严重威胁了众多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

我们知道,正常情况下,香肠是给人吃的,是食品。

老人在香肠里投毒,且不说其自己家人或者亲属,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造成严重的后果。

就算小偷拿走后,他也可能会赠送给其他人,引发众多无辜的人受害。

特别有可能的是,小偷在数次盗窃到香肠后,自己无法全部吃完,其极可能将有毒的香肠,拿到市场上去销售。

这种含有剧毒的香肠,一旦流入市场,将会给众多不明真相的无辜者造成危害,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极其严重。

从这一角度看,老人在香肠里投毒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老人为报复小偷,在香肠里投毒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老人的香肠,三番两次被偷,其一怒之下,出于报复和泄愤的心理,在香肠里故意投毒,明知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却仍然实施,其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追求和放任态度。

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明显,并付诸实施,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这个真实发生的案例,是对该问题最为贴切的回答。

【案情简介】

河北农村,老人王某在春节前夕,按风俗习惯准备年货,自己动手制作了香肠,晾晒在大门外的空地上。

没想到的是,等他去收取时,却发现此前晾晒的香肠,不翼而飞。

善良的老人没有计较,又重新制作了香肠,这次,他吸取了教训,没有晾晒在门外,而是将其晾晒在院子里。

但是,没过多久,他的香肠再次被偷。

这次,老人被激怒了,这不是欺负人吗,都是一个村子里的,谁家的情况,相互都了解,自己的儿子女儿在外面打工,家里就只有老人,小偷这种做法,不是“暗偷”,简直就是“明抢”!欺人太甚。

气得几个晚上都没有睡过好觉的老人王某,再一次做了香肠,不过,他这次不是做来自己吃的,而是“小偷专用”,他在这些香肠里拌了毒药。

一切准备就绪后,老人将这些“毒香肠”,像上次一样,晾晒在了院子里,“请君入瓮”。

果不其然,没过多久,他的香肠再一次被偷。

见自己的“毒香肠”被偷,老人心中隐隐有些不安,但一想到小偷接二连三对他下手,便没有理会。

几天后,村里有人中毒死亡,警察上门调查,其家属知道内情,告诉了警察毒香肠的来源。

老人王某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最后,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依法判处了刑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公开后,许多网友为老人鸣不平,认为其冤枉,明明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制裁小偷,为何到头来还犯罪了,要坐牢呢?

而且,广大网友中,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少。

为此,作为一个法律人,很有必要借此普及一下法律,答疑释惑。

(一)、古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把名节看得比生命还重要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的思想相悖。

在传统观念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君子不受嗟来之食”,宁愿饿死,也不能偷盗,失去名节,这种气节,在特定的历史环境里,有其合理性,值得推崇。

但是,在现代法治语境里,“生命至上,生命权大于一切”,以上这种观念,是与法治思维相悖的。

本案中,正如有的网友说的那样,小偷固然可恨,但他罪不至死。

在法治社会里,小偷违法了,自有法律处罚他,严格禁止私刑和个人复仇。

本案中,小偷的行为,前两次,因其盗窃的香肠,价值数额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由于王某的香肠是晾晒在屋外面的,小偷盗窃香肠,不构成入户盗窃,因此,小偷盗窃香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单次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但是,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犯罪。

本案从这一角度看,即使小偷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也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罪不至死。

法治社会中,小偷即使违法了,也应由法律依法处罚,任何个人都无权施行私刑和个人复仇。

因此,毫无疑问,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构成犯罪。

(二)、本案老人王某的行为,还可能威胁众多不特定人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正常情况下,香肠是人吃的,是食品。

王某在香肠里投毒,且不说其自己家人或者亲属,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

就算小偷偷走后,他也可能会赠送给他人,引发众多无辜的人受害。

更为严重的是,第三次后,小偷极可能将毒香肠拿到市场上去销售,有毒的香肠一旦流入市场,危害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从这一角度看,本案老人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本案中,王某为泄愤和报复,在香肠里投毒,致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老人王某出于报复和泄愤的心理,在香肠里故意投毒,明知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实施,其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追求和放任态度。

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泄愤和报复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最后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本案中,老人王某,正确的维权方式是什么?他应该怎么做?

事后,很多网友发出疑问,老人王某,私自报复不对,那么他应该怎么做,才正确呢?

我们都知道,本案中老人王某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小偷的行为,几乎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但是,同情归同情,感情不能代替法律,依法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

本案中,偷香肠者的“小偷小摸”固然可恨,但毕竟算不上“大奸大恶”,罪不至死,更不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特别是不能个人复仇,滥用私刑,对于王某来说,正确的方式是报警,请求司法机关处理。

本案小偷的行为,如前所述,在前两次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的治安处罚。

第三次后,其2年内3次以上盗窃,按刑法规定,属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总结

生活中,不懂法,很可怕!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随时随地加强学习,了解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给自己的安全,筑起一道防火墙。

很多时候,违法,甚至犯罪,多是源于无知,因此,我们应该多读书,多学法,做到懂法,守法。

案例中老人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违法犯罪了,就应该受到处罚,付出代价,感情不能代替法律。

对于以上回答,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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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尤三姐因为柳湘莲悔婚而自杀,为了一个男人,值得吗

谢邀:

士为知己者死,尤三姐之死,死于不知己矣。

不知已而何以死,然而三姐则固以湘莲为知己也。

……

水浒传林冲娘子被关了很长时间真的没有出轨吗

《水浒传》中的好女人不多,大部分都是举止轻浮、行为放荡总爱背着丈夫出轨的女人。比如阎婆惜、潘金莲、潘巧云、贾氏等,梁山三位巾帼好汉孙二娘、扈三娘、顾大嫂倒没这方面的毛病,但她们却是杀人不眨眼的女魔头。

我觉得施耐庵算是笔下留情,还留了那么一个好女人的典范,那就是林冲的媳妇儿林娘子。如果林娘子再跟那高衙内有点啥勾当的话,那《水浒传》中的好女人就绝种了,施耐庵跟女人那得有多大的仇多大的恨啊?任何事情都不能走极端,如果动辄走极端人生将变得毫无价值和希望,《水浒传》也不能例外。就凭这一点,林娘子也不会让那高衙内得逞的,不管高衙内纠缠了她多长时间,我们依然要相信她,力挺她,相信她为了最爱的丈夫林冲誓死捍卫自己的贞节。在古代无论男人还是女人极为看重贞节,不是有那么一句话叫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吗?如果一个女人守寡一辈子不嫁,人们都挑不出她品行方面的毛病的话官府是要给她立贞节牌坊的。林娘子最终选择宁可上吊自杀也绝不会便宜了那个畜生高衙内,这足以证明了林娘子的刚烈。柔弱外表下掩盖着一颗誓死反抗的决心。相比起自己的丈夫、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缩头缩尾的懦弱表现来,林娘子以死相拼、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精神反而更像个男人,这对大名鼎鼎的林冲来顺简直就是极大的讽刺。结语:我坚信林娘子是清白的,同时我也坚信施耐庵老爷子会同意我的观点的。

蒲松龄有何神奇的故事

答:(1)蒲松龄,清朝文学家。19岁应童子试,接连考取县、府、道三个第一。

(2)蒲松龄赴宴:宴会上要喝清明酒,酒宴散后,这位县官闭门三天,也不问案,也不出门,只是在屋里打转转,琢磨蒲松龄这话中的道理。

听说,这县官官做得清明如水。临卸任时,蒲松龄死了。他嚎啕大哭,挂冠出了城门,百姓也泪汪汪地送行,边送边问:“大人为官清正,今日升调本是好事,为何大哭起来?“县官擦擦泪,边走边说:“官职大小是小事,失去恩师教导,却是痛心的大事啊?““谁是恩师?““本县蒲圣人,松龄先生。

(3)灯下读诗。他在灯下读诗,一首古人描写月光的诗吸引了他,尤其对“山明疑有雪,岸白不关沙”这两句,十分欣赏。他的脑海里浮现出这样的图景,山峦披着月光,就像布满了积雪;河岸一片白茫茫,就像铺了一层银色的沙子。

这两句写得多么逼真,多么优美啊!蒲松龄马上把这首诗抄在了本子上。他又想:这位诗人还有没有其它描写月光的诗呢?于是,他又翻阅起诗集,把写月的诗都找出来,仔细抄在本子上。

(4)摆茶摊

蒲松龄回到家乡以后,为了谋生,到本乡的有钱人家当了一名教书先生。他最大的乐趣,还是写故事。为了收集更多的故事材料,他经常在村外的路口旁边,摆个茶水摊,自己坐在席子上,招呼过往的行人:

“歇歇脚吧,喝口水,抽袋烟。”

“谢谢啦。您这茶水多少钱一碗?”客人问。

“水随便喝,烟随便抽,不要钱。”

“噢?有这么好的事?”

“不过,您要是有什么新鲜的故事,就请讲给我听听。”蒲松龄诚恳地说。

(5)“您这么爱听故事吗?喜欢听什么样的呢?”

“讲什么都行。”蒲松龄爽快地说,“当然越奇怪越好,神啊鬼呀的,更欢迎。我最爱听奇闻。宋朝的苏东坡,不就喜欢听别人讲鬼的故事吗?我跟他一样。”客人们见他这么有趣,也就天南海北地聊起来。他们中间有出外干活的汉子,有做买卖的商人,还有云游四方的文人,见多识广,讲的故事五花八门。不管什么故事,蒲松龄听得都十分认真,回到家里,还把听到的记下来,等有了时间,再编成完整的故事。

(6)有一回,蒲松龄听一个木匠讲了这么一个新奇的故事:

有个皇帝喜欢斗蟋蟀(就是蛐蛐)玩。地方官吏就逼老百姓每年捉蟋蟀上贡。有个人因为交不出蟋蟀,被官府打得死,小儿子害怕父亲打他,就悄悄地投了井。全家人正哭得死去活来,忽然见到一只大蟋蟀,忙捉住它献给皇帝,全家人才免遭灾难。后来才知道,这只蟋蟀是那人的小儿子变的。这个故事多悲惨哪!蒲松龄听了,不觉流下了眼泪。

(7)他想:我一定要把这件事写成动人的故事,让大家看看官府压榨百姓是多么残忍!后来,他真的写下了不朽的名著《促织》。多少年来,谁看了《促织》这篇故事,都会感慨万分的。

为什么《笑傲江湖》里林平之的父亲不学辟邪剑谱,而是在快被害死时才告诉儿子有这个遗物

说起林平之,就想到了游坦之,一个平一个坦,可惜人生一点都不平坦,反而是不折不扣的悲剧。游坦之本来生性顽劣,林平之出场的时候却是一个有纨绔气息,但也是一个好打抱不平,有狭义之心的好少年,可惜最后一系列遭遇变的人不人,鬼不鬼,可以说是《笑傲江湖》里最悲情的人物之一。巧合的是,林平之跟游坦之最后都瞎了,真不知是不是金庸先生可以安排。从人物塑造来说,林平之形象要比游坦之丰满不少,这里主要说说林平之。

林平之悲剧的一生,可以说从他曾祖父林远图那就已经埋下了祸根。林远图本来是个和尚,得到辟邪剑谱以后动了凡心,便还俗开了福威镖局。林远图剑法大成以后,大展神威,可以说是打遍天下无敌手,福威镖局名头越来越响,可是结下的仇怨也越来越多。本来凭借林远图的武功,如果传给后代,家族足以自保,但是林远图只传其他武功,最核心的辟邪剑谱心法精要却丝毫不传。对于自己的武功,他只是跟后人说是重大机密,千万不能触碰,否则后患无穷。

其实林远图还俗之前武功已经很厉害了,但是估计他收的两个义子资质有限,学武不得法,何况还有一个去朝廷当了官,再仗着林远图之前打下的余威还在,所以林平之的爷爷掌管镖局时,镖局安然无恙,家族秘密也是接着传到了林震南身上。

江湖人士眼光毒辣,到林平之爷爷时已经看出儿子不如老子了,再到林震南,这林震南完全是商人做派,武功更加不济。但是林远图当年天下无敌的威势那可是实实在在的啊,看来一定是林家子孙资质太差,有绝世武功反而修炼不成。到了林震南这一代,觊觎林家辟邪剑谱的人就已经开始冒头了。

林震南当然知道自己家里有个了不起的东西,但是自己祖父、父亲都严令告诫家族秘密不得触碰,否则后患无穷,林震南便只好谨遵祖训了,但是那个秘密到底具体是什么,林震南其实并不是很清楚。更关键的是林震南练武资质平平,经营镖局却特别有一套,他的理念是两分名望两分武功,剩下六分全靠江湖好汉照顾和人情,在这套理论下,福威镖局果然蒸蒸日上,顺风顺水,经营范围越来越大,钱赚得也越来越多。林震南对此颇为自得,他还跟儿子林平之夸耀过自己的经营理念。

或许正是生意上太顺利了,林震南就忽视了其他方面,他的思想已经完全脱离了武林人士范围,就想着镖局赚钱了,他不停的给青城派峨眉派送礼、就是想着开辟四川生意。但是他祖父当年在武林打下那么大名声,福威镖局这个行业又必须黑白两道打交道,没有自保的能力能行吗。显然林震南并没有仔细考虑这个问题。他觉得我就是开镖局做生意赚钱的,武林纷争已经离自己很遥远了。却不知匹夫无罪 怀璧其罪,林家的武功秘密一直是个大炸弹,随时都会爆炸。

就因为林家祖训影响,再加上林震南自己经营镖局那一套确实很有成效,林震南也十分满足这种富商大贾的姿态,所以他从来没有想过要触碰自家的武功秘密。直到一家人甚至下人仆从都接连被害,他才意识到原来自家武功秘密这个大炸弹一直都存在啊,但是已经晚了。不过祖训不能丢啊,需要一代代传下去,所以在临死前,恰好令狐冲用计策吓跑了谋求辟邪剑谱的木高峰,又说了自己师父岳不群收留了林平之作徒弟。林震南一听岳不群,那可是武林名宿啊,关键君子剑大好人啊,所以他才放心把秘籍藏身地告诉了令狐冲--岳不群首席大弟子。如果木高峰还在逼问他,估计他宁愿祖训秘密失传,也不会吐露一个字的。林震南把秘密交代给令狐冲,并告诉他一定要转告林家后人绝对不可以触碰这个秘密,也不是说指望林平之可以借此报仇,不过是完成祖宗遗训罢了。

不过林震南这么想,林平之可不这么想,本来他是高高在上的贵公子,现在家破人亡,寄人篱下,就是因为这一个没能修炼的剑谱。所以林平之从此有了执念,最终拿到了剑谱,修炼成辟邪剑谱,报了大仇,自己也变成不男不女的妖人。

这里其实有个很奇怪的地方,就是看东方不败、林平之、岳不群修炼这门武功后,除了武功大进,性情也变的十分古怪,东方不败都变态了。可是林远图当年也修炼了,却没有关于他变态的传言,这是为啥呢,只有两个可能,要么林远图是影帝,掩饰的特别好,要么就是他佛法精深,用佛法克制辟邪剑谱引发变态。但是他终究发现了这门武功的邪性之处,远远不是割一刀那么简单。所以他要留下祖训,后人千万不能探求自己武功的秘密。如若不是这样,他其实可以告诉后人,娶妻生子年纪大了之后可以修炼这门功夫,就算割了一刀,如果性情不受影响,依然可以纵横武林。

林远图本来是个和尚,因为辟邪剑谱贪恋红尘,他应该知道一入红尘深似海,江湖没有回头路。但是他入红尘的方式有些特别,辟邪剑谱始终隐患很大,他临终前没有处理好这个隐患,所以遗祸子孙。福威镖局,成也辟邪剑谱是败也辟邪剑谱。

如何看待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北宋程颐提出的,南宋的朱熹引述过,所以一般认为,程朱理学主张“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我们不应该这么简单地理解。

其实程颐本人并不反对妇女再适,他有一个侄女成了寡妇,程父帮她再嫁,程颐因此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朱熹也不反对女子再嫁,他承认:“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

那么程朱理学提倡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怎么回事?究程朱本意,“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不是对庶民的要求,而是强调士大夫的气节。这一点清代的徐继畲看出来了:“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程颐)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

还有一点也必须指出,程朱理学在宋代的影响非常有限。我举个例子:朱熹有一位好友叫郑鉴,娶了陈俊卿之女、陈师中之妹陈氏为妻。后郑鉴早逝,坊间传出陈氏意欲再嫁的消息,朱熹便给陈俊卿与陈师中写信,请他们劝说陈氏不要改嫁,留在郑家“养老抚孤”。

信中,朱熹引用了程颐提出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语,但他又承认,“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可见当时社会并无女性不改嫁的一般观念。只不过陈家乃宰相之家,“名教所宗”,朱熹才“僭率”建议,他实际的用心恐怕还是出于对亡友一家老幼未来生活的忧虑。然而,尽管朱熹说得非常恳切,陈氏最终还是改嫁了。

另外,程颐也没有认为娶二婚女的男人是不道德的,题主应该误解了他的原文。程颐的观点是说,士族女性改嫁是不道德的,士族男性再娶也是不道德的。

如何看待“父在不留须,母在不庆生”的这样一个传统规矩

“父在不留须,母在不庆生”意思是:父亲在世的时候儿孙不要留胡须,母亲在世的时候子女不能过生日。

这句话有其一定的道理。

《三字经》中说: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曰仁义,礼智信,此无常,不容紊。体现出中国文化是儒家文化,“父在不留须,母在不庆生”就是告诉我们要尊重长辈,长幼有序。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

《论语》中说:慎重而追远,民德归厚矣。一个崇尚孝道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

当前,我们年轻人讲求民主、自由、平等,但是过于追求之下,传统的美德被摈弃,致使年轻人道德沦丧,素质滑坡。

同时,由于现代社会中讲求民主,老年人的生活中逐渐失去了传统文化中老年人生活的标准和规范,导致老人碰瓷、公交占座等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说,“父在不留须,母在不庆生”不论是过去还是当前,都有现实的存在意义。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真的是女性的贞节牌坊吗

“饿死事小,贞节事大“这句潜台词是有一定道德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是封建社会用枷锁套在上品夫人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底线,后延伸泛指忠节。

中华文化历史悠久灿烂辉煌,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劳动的结晶。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深奥无比。其中对妇女三重四德的道德经更是精辟,一个和谐的社会和家庭就要有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子是子,夫是夫,妻是妻的规范,要不成何体统。妇女就要守妇道,男女授受不亲是有科学道德标准的道理,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守忠节也是每个人的道德标准之一,象大汉奸汪津卫以一己之私,凌驾于国家和民族大义之上,叛变日本侵略者,成为可耻的叛国者,得到了应有的汉奸下场,就是经典的忠节典故。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不但要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更要建立社会主义文明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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