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居登记
1、华侨回国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护照或者旅行证;
(3)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2、港、澳、台居民定居内地(大陆)
获准回内地(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本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户口登记。
(一)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内地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3)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台湾居民定居大陆的: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4)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入籍登记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户口登记。
(1)批准入籍证明;
(2)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3)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步骤
申报人持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申报表》,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作者:高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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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tja.gov.cn/grassroots/content/1259872817